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大學校院創新創業紮根計畫補助申請開始 建立大學校院創新創業機制及培育企業家人才奠基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教司

發布日期 * 101-04-22

網址:http://www.edu.tw/high/news.aspx?news_sn=5300

教育部為提升公私立大學創新創業課程品質、培育具有企業家精神之人才,連結產學合作能量及形塑校園創業風氣,今年首度辦理「大學校院創新創業紮根計畫」,自即日起至今(101)年5月15日止受理申請,歡迎各大學校院踴躍申請。

我國大學校院作為知識經濟最重要生產者,且在國家研發技術創新中扮演著提供者及引導者的角色,亟需提供我國產業不斷向前發展的動力與支持,並為培育具有創意與創業精神人才的重要堡壘。尤其植基於創新的企業家精神,更是高等教育培育具有優質競爭力人才的重要核心之一,因此,於教學活動中,導入創新創業精神的因子,方是知識經濟潮流下培育新時代人才的思維。

因此,教育部今年度規劃從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結合業師輔導、校園創業資金投入、研發技術支援及創業育成等校園活動到大學校院創新創業中心之設立,來推動創新創業文化之校園紮根。本計畫分為「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及「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總補助經費為新臺幣2,000萬元,針對大學校院創新創業課程開設,導入業界導師實作模式及跨領域課程之規劃,並系統化培育具企業家精神之創業人才,每年補助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至多新臺幣50萬元;同時,為鼓勵學校結合研發能量作為創業基礎,促進產學合作實務及育成輔導資源能量之倍增,每年補助通過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者至多新臺幣500萬元。

教育部對於高教工會「反對高等教育勞動非典化」訴求之回應說明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教司即時新聞
發布日期 * 101-04-30
網址:http://www.edu.tw/high/news.aspx?news_sn=5326

高等教育旨在知識創新及傳遞,且以高度專業人力為發展基石,故大學人力之聘任應以學術專業標準為考量,教研人員的聘用彈性及多元化均來自其學術專業機構特殊屬性及因應學術變遷迅速之需求,也是全世界大學普遍學用人力型態。

此外,學生在大學院校之學習,亦不僅限於課堂中,透過實習生及研究助理身分,學生能獲得更多實作之經驗及資源,因此,教研人員的聘用模式之彈性及學生多元之學習方式不等同於高教工會所稱之勞動非典化,不應與勞動市場之論功計酬目的混淆。教育部近年來亦對於前述工作型態落實一系列政策,希望無論是非專任教研人員或學生,均能在大學研究或學習時,具有一定的基本權益。教育部針對高教工會之八大訴求說明如下:



高教工會主要訴求 教育部說明
1.反對「假實習、真剝削」,檢討實習必要性 高中職辦理建教合作教育部分,教育部已強化對缺失機構或學校之追蹤、落實建教生之訪視輔導並研訂建教合作專法,保障建教生權益。
技專校院推動校外實習課程部分,教育部修訂「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將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負責督導保障學生權益事項納入規範」、「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共同供應契約、訂定技專校院開設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及契約書、規範學校應落實定期或不定期校外實習訪視。
2.學校不能要求領取「獎助學金」學生提供勞務 現行研究生獎補助係由各大學校院自行
訂定章則規範辦理,各校應就研究生獎助
學金之核發訂定辦法,並經校內專責單位
召開相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後續執行
時各校均應確實依所訂辦法核發,以維護
研究生權益。
3.合理規範工時與工作內容 為協助培養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各大專校院設有工讀助學金制度,並由學校訂定工讀規範。公立大學工讀助學金之經費來源係由各校自行編列預算;私立大學除自籌經費外,部分經費由教育部每年酌予補助。
2.工讀學生雖非專職勞工,學校亦非一般營利團體,然教育部歷年仍參酌行政院勞委會基本工資時薪,請各校配合調整校內工讀金給付標準,以維護學生權益。
4.反對職員、助理工作約聘僱、派遣、外包化,應正職僱用 依83年1月5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為落實前開規定,賦予國立大學校院適度財務自主,自籌部分財源,同時提昇資源使用效率,導引學校重視辦學績效,俾利高等教育更穩固之發展,因此訂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大學校院應依前揭規定設置校務基金,並得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等編制外人力。
前開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編制外人力中,工作人員遴聘資格、聘期、工作時數、差假、考核、報酬標準及福利,則由學校依相關法令自行訂定;惟是類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均應納入與學校之契約中明定。
5.提高兼任教師勞動條件,經常性課程應以專任方式僱用 大學為加強學生實務能力及多元學習,縮短學用落差,近年來基於教學需求而引進業界師資,日益普遍。而這些業界師資有不少是以兼任教師聘任,同時雖未必具備博士學位,但其豐富的實務經驗,對於活絡教學現場有相當助益。為維持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一定的品質、師資及運作,仍應有基本的專任師資作為教學主力,教育部對此已有明確規範。
為避免學校以大量兼任教師來美化生師比,甚或取代專任教師的功能,教育部於100年8月3日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2條業規定在計算生師比以時,4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1名專任教師,且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3分之1,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酌予放寬為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2分之1,超過者不計。
有關國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教育部前依人事行政局86年核定之支給標準表辦理,惟該函釋係於88年正式推動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制度之前。為落實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財務自主彈性,教育部業於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9條放寬各校得以自籌經費支應編制外人事費(含兼任教師鐘點費),並自定支給標準,爰教育部以100年5月11日臺高(三)字第1000063906A號函釋,再行提醒各校前揭放寬規範,得依兼任教師教研特性及貢獻等,予以合理彈性薪資。
6.反對以專案形式僱用教師 依83年1月5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為落實前開規定,賦予國立大學校院適度財務自主,自籌部分財源,同時提昇資源使用效率,導引學校重視辦學績效,俾利高等教育更穩固之發展,因此訂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大學校院應校務基金,並得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教學、研究及工作人員等編制外人力。
前開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進用之編制外人力,教學人員聘任程序、送審及升等等事項係比照公立學校教師規定辦理,研究人員之遴聘資格及升等比照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規定;惟是類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均應納入與學校之契約中明定。
7.反對「博士後研究」助理化 博士後研究係依據國科會申請計畫辦理,然此項資源為支援各校專案研究之專業人力,並非屬於校內人力組成。
8.反對惡意不續聘,建立長聘制度 教師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第2項)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大學法第20條規定:「(第1項)大學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第2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因此學校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應經教評會審議,至教評會之分級及運作規定係由各校自訂,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相關規章明定有關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須經系、院及校教評會審議,則學校應確依自訂規章送三級教評會審議,倘有未完成所定程序者,即屬程序不合法之情形,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即會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而不予核准。
另大學法第19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第15條規定:「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因此學校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之教師停聘或不續聘規定(如升等條款等),於經有教師代表之校務會議通過實施後並應納入聘約,即得援引該停聘或不續聘規定及教師聘約,予以停聘或不續聘教師。又學校與教師之聘約,係屬契約性質,須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並非由任何一方自行修改即成立。因此教師倘出於己身意願簽署聘約,則契約即係經雙方當事人合意成立,倘事後有違當時簽署之聘約內容情事,學校於程序合法情形下予以解聘或不續聘,難謂惡意不續聘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