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8日 星期四

本會已獲准成立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為本會會員中無其他專任職務之兼任大專教師提供投保健保服務


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4條第三項第三款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自行執業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

參加職業工會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免依第一

項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本會參加勞委會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舉辦之102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公開說明會


本會理事長丁一倪教授及綜合發展處執行長

參加102年度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

畫公開說明會 (102/02/27,新店中信商務

會館松柏廳)

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許文華執業律師經驗談 大學教授因超過升等申請期限而不續聘之教評會程序


Dear 丁教授:


先前曾分享有關教授升等的案例,這次來談談有

關教授權益(不續聘)的教評會程序,這是一個

原本因為超過升等申請期限準備要被不續聘的大

學助理教授,最後被我從三級教評會中救回來的

案例(經過改編)....

前述案例文章請見文華部落格,連結如下

http://blog.yam.com/urlawyer/article/59984774

或者上網google「許文華律師」 找到文華的部

落格

部落格中有一篇名為

大學教授因超過升等申請期限而不續聘之教評

會程序」之文章
 

敬祝福慧增長、平安喜樂。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Best Regards,

Vincent


許文華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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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5671058

傳真:02-25676108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0011(松江

南京站2號出口)

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讀者對教授接受國家補助用假發票報帳的問題的回應



上的「不知這個論點是否有幫助?


對於教授接受國家補助用假發票報帳的問題,檢

察單位是認為,公立大學教授受國家補助,不僅

受有公共事務的委託,且其對外採購亦適用《政

府採購法》的規定,而亦有一定的法定職務權限,

自應屬於《刑法》第10條第 2項第 1款的授權

公務員,若有涉及浮報經費,當可以貪污罪治之。

檢方在這直接把接受國家補助行為,想當然爾,

就定性為,我們是認為檢方對所謂的行為屬性,

歸屬恐有違憲之虞,國家補助是憲法第166條國

家獎勵科學發明,第167條,獎勵補助個人或事

:學術.技術發明或經營教育事業優良者的一種

給付行政,與一般行使公權力的是不同的教授從

事學術研究,接受國家補助,也是國家給付行政

之下的受益人,不是國家機關公共事務的受託人,

受益人與受託人位格差很大,縱然教授是在配合

國家需要,從事研究申請國家補助,亦離概念甚

,前者是本質學術自由的活動,是請求國家經濟

支援,後者的本質是公權力行為的延申,恐有公

權力控制學術違憲之嫌,所以前者經費是申請國

家補助,後者(受託)則是經費全應由國家負擔,

這些法理上的辨證,檢方應再慎重一點,要言之,

我們認為教授從事學術研究用假發票做帳申請國

家補助,是國家給付行政的問題,是受益人申請

程式要件不符的問題,國家可以將假發票金額剔

. 不准核銷,或事後追回,根本談不上有偽造

文書或貪污的問題!,檢察官認為,修法後科研

採購仍需依「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

督管理辦法」來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科研採購

需有利益衝突迴避,比科技基本法修法前更嚴。

因此科技基本法修法,只是讓科研採購在程序上

具彈性,並未否定科研採購所具公共事務的本質。

涉案教授自屬「授權公務員」,還是需依貪污論

處。我們的看法: 科研採購須依採購監督管理辦

法,仍只是一種,憲法第167條仍是政府給付行

. 科研補助的帝王條款,任檢察官如何舉用甚

麼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也不能與憲法規定牴觸,

國家對學術. 技術. 科學. 教育的補助. 獎勵,

是一種給付行政,給付行政就是給付行政,不是

公共事務的委託,檢察官如果硬要往方向解釋,

也會讓政府科研補助政策立刻要陷入是否違反憲

法第11條的窘境(如被解釋為政府是在用公權力

掌控學術自由,我們相信這個罪名,任誰也擔待

不起) ,檢察官如硬要把科研補助往公共事務委

託的方向解釋,即可能會陷政府於不義」。

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敬邀參加中國科協召開之海峽兩岸工程教育圓桌論壇



中國科協今年525-26 日將在貴州

省貴陽市召開第15屆中國科協年會,其中

6分會場是港澳臺分會場, 準備召開一

個題為“海峽兩岸工程教育圓桌論壇”。

會議安排在526日(星期日)的上

午,下午有一個參訪貴陽大學或企業的活動。

本會策略聯盟中國海峽兩岸學術文化交

流協會應中國科協邀請作為本論壇聯辦單位,

代邀台灣專家參加。

論壇將負擔台灣專家會議期間食宿費用。

有意參加者請惠填報名表:

102海峽兩岸工程教育圓桌論壇報名表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通信地址

 

服務單位

 

職稱

 

最高學歷

 

電話

 

email

 

傳真

 

備註

 

手機

 

身份證號碼

 

台胞證號碼

 

說明:

1.名額有限,資料填寫後,請即回傳至:

initing@ntu.edu.tw報名,額滿為止。

2.出生年月日及身份證號碼係供投保旅行平安險之用

3.英文姓名(須與護照相同)係供代訂機票之用

4.台胞證號碼係供大陸主辦單位安排接待事宜之用



2013年2月15日 星期五

教育人員年金制度改革方案座談會


時間:10226日(三)下午230分至5
 
地點:教育部5樓大禮堂

主持人:教育部陳政務次長益興

出席者: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中華民
大專教師會協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
學校校長協會、王儷玲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商
學院)、劉宗德教授(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
周麗芳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 謝榮
堂教授(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羅仙法副教授 (
逢甲大學財務金融學系)、莊正中助理教授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系)
郝充仁副教授 (淡江大學保險學系)、 傅從喜
助理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

列席者:教育部人事處陳處長國輝、張副處長
        沛華、黃專門委員靜華、王科長慧茹

中華民國大專教師會協會由唐麗英教授 (
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及丁一倪教授
(國立臺灣大學農業化學系) 代表出席

主辦單位說明:

一、 為改革我國年金制度,行政院前於 101
    10月由江副院長宜樺擔任「年金制度改革
    小組」召集人,邀集本部、經建會、人事
    行政總處、勞委會、國防部及主計總處等
    單位,同時與考試院建立跨院際的聯繫機
    制,以共同推動年金制度改革作業,綜合
    檢討軍、公、教、勞等相關年金制度,馬
    總統於 102130 日宣布軍公教人員及
    勞工之年金制度改革方向,並由各部會規
    劃與民眾及專家學者進行第二階段之溝通
    ,期以嚴謹、縝密方式聽取各方意見,務
    求公開、透明、漸進、務實、全面之改革。

二、本部擬於春節後至各直轄市及縣市舉辦教
    育人員年金制度改革說明會,並邀請教育
    團體、現職及退休教育人員等與會,以傾
    聽各界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