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2年2月5日)
一、現職人員方面
本次教育人員年金制度改革亦配合公務
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重點如下:
(一)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基於公教一致原則,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
制度改革方案將自115年 1月1日起全面實施90制,公立學校教職員亦將配合漸
進銜接實施90制。因101年3月27日送請
立法院審議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
草案尚未完成修法程序,倘完成審議,
以1年緩衝,逐年過渡至85制, 漸進銜
接實施90制。
2、本部考量因教學現場實際需要及教學對
象不同,幼兒園及國中小學生需更多關
懷照顧,教師體能限制相對較高,爰建
議幼兒園及國中小教師得排除適用90制。
3、現職人員延後退休及退休金起支年齡如
下:
(1)配合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如對於屆齡退休年齡(目前為65歲)
延後,教育人員將作一致處理。
(2)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為65歲(90
制),年資達30年以上者,月退休
金起支年齡為60歲。
(3)搭配展期及減額年金。
(4)因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尚
在立法院審議,倘完成審議,以1
年緩衝,分10年過渡至85制,並配
合公務人員漸進銜接實施90制。
(5)幼兒園及國中小教師因教學現場實
際需要及教學對象不同,體能限制
相對較高,可採85制(年資30年以
上,年滿55歲),搭配展期年金及
減額年金。
(二)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及新制退休金基
數內涵
1、基於公教一致原則,配合公務人員退
休制度改革方案,對於現職人員調整
其退休金計算基準,並逐年調整新制
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
(1)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改按「最後
在職○年(10-15年)平均薪額」
計算(含新、舊年資之退休金)。
(2)兼具新、舊年資者,其退休所得與純新制年資者相較,顯有偏高
現象,故具新、舊制年資者,新
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由現
行本薪2倍,改為「平均薪額」2
倍,逐年調降至「平均薪額」
1.6倍;純新制年資者降至1.7倍
(實質上已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3)考量大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
授本(年功)薪×1.6 (或1.7)
與現職待遇有一段差距(如表5):
爰規劃大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
教授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
與其他教育人員有所不同,調整
如下:
j教授:由本薪2倍,改為「平
均薪額」2倍。
k副教授:逐年調降至「平均
薪額」1.9倍。
l助理教授:逐年調降至「平
均薪額」1.8倍。
2、實施期程:
為減輕改革帶來之衝擊並防搶退,爰
配合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採
逐年調降方式,如表6:
撫慰金等不合時宜之給與。
1、刪除年資補償金:
(1)方案實施第1年退休者:仍按原
規定發給年資補償金(為符司法
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2)方案實施第2年起退休者:
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2、刪除月撫慰金(保留一次撫慰金):
符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2)方案實施第2年起亡故者: 遺
族僅得申請一次撫慰金。
(四)調整優惠存款利率
(五)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及調整分攤比
茲以100年1月1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
法已將退撫基金費用提撥率提高至15%,
本部101年3月27日
送請立法院審議之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亦配合由
現行提撥率12%提高至15%。基於公教一
致原則,配合公務人員提高教育人員退
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至18%, 並調整個
人與政府分攤比,由現行個人負擔35%、
政府負擔65%,漸進調整為個人及政府
各負擔50%。
(六)提高退撫基金操作績效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包括軍公教人員)之
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係由 「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隸屬
銓敘部)
負責。本部於辦理第1波座談
會時,專家學者及各與會人員多有表達
應提高 退撫基金操作績效之意見,基
金多賺, 軍公教人員就少繳,建議應
做專案研究, 以提高基金投資績效。
現職人員退休制度調整情形,如表8:
二、已退休人員方面
(一)調整退休所得替代率
-調整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
基於公教一致原則,配合公務人員退
休制度改革方案,對於教育人員年金
制度改革方案實施前已退休,兼具新
舊制年資並支領月退休金教育人員,
逐年調整其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
涵至本薪1.6倍。惟考量大專教授、
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本(年功)薪×1.6
(或1.7),與現職待遇有一段差距,
爰規劃大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
新制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與其他教
育人員有所不同,如表9:
(二)刪除月撫慰金
基於公教一致原則,配合公務人員退
休制度改革方案,刪除月撫慰金,保
留一次撫慰金之措施。
1.方案實施第1年亡故者: 遺族得按
原規定申請月撫慰金(為符司法院
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
2.方案實施第2年起亡故者:遺族僅
得申請一次撫慰金。
(三)調整優惠存款利率
基於公教一致原則,配合公務人員退
休制度改革方案,逐年調整優惠存款
利率:
1、85年2月1日以前退休及支領一次退休
金者,維持18%利率。
2、85年2月2日以後退休且支(兼)領月
退休者,逐年調整優惠存款利率,如
表10:
(四)限制退休再任私校支領雙薪
1、查101學年度參加私立學校退撫儲金
之私立專科以上教職員約 39,721人,
退休軍公教人員再任私立專科以上人
數共1,95人,約佔全體私立專科以上
學校教職員5%,所佔比例不高,惟受
外界嚴厲批評。又立法院審議本部99
、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作
成決議,請本部儘速研擬退休軍公教
人員轉任受政府獎補助私立學校之薪
資規範及轉任制度。目前已有立法委
員提案修法,允宜積極處理。
2、經審慎評估認為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
再任私校,擬規劃由再任人員就再任
薪資與退休所得(包括月退休金及優
惠存款利息之合計數額)自行擇一支
領,不得同時領受。
已退休人員退休制度調整情形,如表11-1、
11-2:
三、新進教育人員
基於公教一致原則,配合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對於未來新進教育人員法定職業
退休金部分擬採行「兼採確定給付與確定提
撥制」雙層年金給付機制。第一層公保年金
:15%;第二層法定職業退休金:確定給付
制30%;確定提撥制30%。
情形如表
12-1、12-2:
一、中小學教師年金試算表
六、結語
目前公私立學校教職員與公務人員均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本次教育人員之改革,
基本上與公務人員作一致性處理;至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已於99 年1月1 日起採
確定提撥制,本次改革方案予以排除。
至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基於公教
一致原則,除下列事項,與公務人員有所不
同外,餘與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向一致:
(1) 幼兒園及國中小學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
齡。
(2) 大專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之退休金
基數內涵。
(3) 限制退休再任私校支領雙薪。
另學者認為年金制度改革涉及層面廣泛,
影響人數眾多,各國年金制度改革均屬政治
問題,我國此次年金制度之改革亦無法例外,
對於各方可能之反彈及壓力,宜預為思考及
妥善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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