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 星期六

教授研究經費不實核銷案 重罪可免 輕罪難逃 已達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要件


    最高法院1030624刑事庭會議作決議,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事項,不是刑
法上的公務員;教授如有以不實發票詐領補助研究
款私用等不法行為,將不構成貪汙罪,而是以刑法
的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處罰。
 
請參看聯合報新聞報導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文,請參看


(目前本案尚未上網)

 

依據現行教師法 (民國 103 06 18 修正版)
第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三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因此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即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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