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06月24日刑事庭會議作成決議,
公立大學教授接受委託研究辦理採購事項,不是刑
法上的公務員;教授如有以不實發票詐領補助研究
款私用等不法行為,將不構成貪汙罪,而是以刑法
的詐欺、偽造文書等罪處罰。
請參看聯合報新聞報導: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文,請參看:
(目前本案尚未上網)
依據現行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版)
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十三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因此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即可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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