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關於研究經費核銷案二月六日最高法院開庭


各位教授:

您好,事關教授是否為授權公務員 (當然也關係本

人命運),已定於2/6早上9:30於最高法院地第九

法庭的言詞辯論準備庭,為了表達各位教授的立場

與給最高法院法官形成壓力,希望各位教授廣為宣

傳並鼓勵到場旁聽,大家一起寫歷史,謝謝各位。

林昭任

 

林昭任教授來函

 

謝謝丁教授的幫忙。

我可以理解有些教授沉默切割的態度,或者未涉案

心理,怕染到邊,我已習慣世間的冷暖,不會怪任

何人。不過可否關心其他已起訴的教授,我是過來

人,相信此時是最需要關懷,事情未搞清楚前,校

內同事與主管請不要切割,當初我事情發生時,報

紙新聞報導、朋友的異樣眼光,加上一審荒謬式的

判決,讓我自己都覺得是罪大惡極,有苦難言痛不

欲生,直到二審至少給我證明我是公款公用,我才

稍為釋懷。加上這一年來台大政大師大與國揚案,

有超過700位以上教授 (包含兩位大法官與一政務

委員)涉案,再次說明會計制度(事實上國科會主委

朱敬一已出來道歉說「制度害了教授」) 與公務員

定義有問題,而此次本人最高法院進行的言詞辯論

準備庭即是為了讓所有涉案教授能擺脫「執行國科

會與建教合作案時因會計制度僵化採取便宜行事的

報帳方式」為授權公務員,而以貪汙治罪論處,這

是不公平的。我希望所有教授能站出來表達自己的

權益,大家必須團結,不要認為事不關己,或怕事

 (各位可能也有相同便宜行事的報帳方式,只是未

查到罷了,但擔保以後都不會嗎?要知道這報帳追

訴期30年),大家一起來出席此言詞辯論準備庭,

讓最高法院法官知道壓力,法律的辯護由律師與法

律學者負責。本人再次強調:各位的出席不是為我

背書證明我沒罪 (我承認有罪但只是善意的偽造文

書),而是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以下為中時電子報於1/11日訪問本人的新聞

假發票案判五年 中正教授感嘆

【胡清暉/專訪】
  「我承認我有錯,但腦中從來沒有閃過任何不

法的意圖,落得如此重罪,情何以堪?」檢察總長

黃世銘以中正大學化工系教授林昭任為這次「假發

票詐領補助款案」的指標案例,林昭任昨天感嘆,

官司纏訟多年,二審判決已證明款項沒有落入個人

口袋,但仍判五年刑,「我的青春、研究、貢獻,

全毀了!」
  二○○七年嘉義檢調懷疑林昭任接受國科會委

託購買的器材涉嫌驗收不實,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

私用,搜索系上實驗室、偵結起訴,嘉義地院一審

判十年,二審減為五年,目前上訴三審中。
  林昭任強調,對研究工作充滿熱忱,為了讓學

生有足夠資源從事研究,積極爭取研究計畫和建教

合作,並自掏腰包從事研究。
  他無奈的說,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

費,主因在國科會核准的經費有些根本不足額,為

了順利完成國科會計畫以及讓學生如期畢業,只好

挪用耗材費來補足設備費,甚至接財團法人的建教

合作案以補貼購買設備。
  林昭任坦言,在科技競爭的激烈環境及會計制

度僵化限制下,很多老師與他一樣,「便宜行事」

報帳。但款項如果都用於實驗研究,就是「公款

公用」。
  林昭任並舉例,有次他的實驗室因實驗桌水管

阻塞,找人通水管,他向國科會申報被打回票,原

因是沒有通水管這個項目。後來向學校營繕組申請

經費,對方問阻塞的水管在牆內還是牆外?他答不

出來,最後只好自己出錢。他感慨,類似的問題很

早就向國科會反應,但始終無法解決。
  他援引二審判決書第五三頁「被告林昭任…為

學有專精之學者,因教學所需且學校缺乏經費,同

時為求一時採購之便利,偶涉貪瀆,而所詐取之經

費亦用於購置研究用之儀器,惡性不重」;第五四

頁「被告林昭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目的、

均係為籌措購置研究用儀器等經費」,就可知他是
「公款公用」。

許文華執業律師經驗談--稅務專題二「是否保險給付都可免繳遺產稅?」(高所得者購買保單避遺產稅之注意事項:高齡、重病及死亡前短期內舉債購買高額保險均應避免)


Dear 丁教授

文華平常即有分享執業律師經驗習慣,茲以下列文

章與您結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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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題,文華本次來分享有關「保險給付可否免

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議題,(即高所得者購買

保單避遺產稅之注意事項:高齡、重病及死亡前短

期內舉債購買高額保險均應避免)。相信很多人名

下都有保險,但卻常發生保險公司推薦高所得者可

享投資效益又能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或人壽保險,卻

被國稅局查獲補課遺產稅的情形,不少高資產所得

者投保上億元,於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被補

課甚至加罰數千萬元遺產稅。根據文華幫客戶規劃

資產配置的經驗,國稅局此種採取實質課稅的做法,

可能影響投資型保單的節稅(特別是遺產稅)功能。

為何保險法第112條明明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

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

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保險給

付原則上並不是遺產稅課稅對象,但卻有前述被國

稅局補課及加罰遺產稅的案例,主要就是國稅局採

取實質課稅原則,意即被繼承人凡是生前投保時為

高齡或重症情形時,很容易被國稅局認為有租稅規

避意圖,進而將該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納入被

繼承人之遺產進行課稅。現舉例說明如下:

一、案例(經改編):

喜洋洋於民國(下同)90年(當時喜洋洋八十

歲),向國泰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兩億元

後,以躉繳方式向國泰人壽購買1.8億元「國

泰躉繳終身壽險」,受益人為喜洋洋的大兒子

暖洋洋跟二兒子懶洋洋。嗣後喜洋洋於 93年

因病往生,暖洋洋跟懶洋洋申報喜洋洋遺產,

未將前述保險向國稅局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並

將該保險給付1.8億元納入喜洋洋遺產課徵遺

產稅0.9億元,並罰鍰0.9億元,暖洋洋跟懶

洋洋不服提起訴願跟行政訴訟,均失敗。

二、法院見解(白話版):

(一)喜洋洋投保時除高齡外,身體狀況已經不佳。

(二)喜洋洋借款兩億元時已經欠富邦銀行一億元

尚未償還,且其向國泰銀行借款利率為4%,

而購買該保險的投資報酬率也才3%。

(三)該保險的受益人暖洋洋跟懶洋洋,兩人都是

喜洋洋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四)喜洋洋投保時,暖洋洋跟懶洋洋都已年屆五

十歲,且分別有一棟價值五千萬之不動產。

(五)暖洋洋跟懶洋洋將前述國泰銀行借款列報為

未清償債務,藉以減少遺產稅計算。

(六)綜合上述五項法院認定之事實,法院認為喜

洋洋在投保時,其意圖並非「照顧子女將來

生活」,也不是「投資或儲蓄」,反而是為了

規避「遺產稅」,因此從稅法的角度,該保險

給付也就不是「保險金」,自然沒有保險法第

112條之適用。

三、心得

奉勸所有高所得者,應該及早規劃將財產透過

保險轉移到子女身上,以免將來百年後被課遺

產稅。否則等到年老身體欠佳時,才想到要趕

緊利用保險避免遺產稅,到時不僅投保金額過

高、身體過差、小孩的錢過多或舉債金額過高,

保險意圖也容易被國稅局及法院認為有規避遺

產稅之想法,那就百口莫辯了。

以上敬請卓參,並歡迎分享。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me.

Best,

vincent

許文華律師謹上

誠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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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南京站旁)

許文華律師執業經驗談--討債系列三[假扣押]


Dear 丁教授

再以此篇曾與友人分享之「討債」文章與您分享...

一年多前文華曾分享過客戶(債務人)被假扣押並

進行反制的經驗,有關討債系列,這次從債權人

角度來與各位分享假扣押這項有利工具:

一、何謂假扣押?

一般來說,別人欠我們錢,我們得花錢請律

師並耗費兩三年的時間打官司,得到一個確

定勝訴判決後,我們才能向法院申請對債務

人進行強制執行 (例如查封他的房子或者扣

押他的存款),就因為打官司的時間一般都很

長,為了避免在打官司期間,債務人進行脫

產,讓我們白忙一場,所以法律給我們債權

人一個權利,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在沒有取

得確定勝訴判決前,就可以申請假扣押,於

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去向債務人扣押他的財產。

二、如何申請假扣押?

須撰擬一份假扣押聲請狀,裡頭重點有兩個:

第一個是你必須讓法官覺得對方「好像」有欠

你錢 (法律上用語叫釋明而非證明,因為證明

對方有欠你錢,一般是必須透過訴訟程序的)。

第二個是你必須「釋明」對方有脫產或逃匿的

可能,這個部份是聲請假扣押的重點,因為一

般而言比較難取得債務人脫產或逃匿的證明,

不過實務上處理時發現,每個法院甚至每個法

官的標準寬嚴不一,有的法官認為你只要有律

師函要求給付對方不給付就成立,有的法官就

很嚴,認為必須有明確的事實證明,債務人準

備要賣財產或者訂好機票要出國了,這樣才構

成假扣押的理由。

三、申請到假扣押之後如何進行強制執行?

首先你先拿假扣押裁定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財

產,如果查到債務人有房產、存款、股票、汽

車、薪資等,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進行扣押,

不過聲請強制執行之前,一般債權人必須準備

債權金額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提存在法院之後,

並給付千分之八的強制執行費用給法院,才能

進行強制執行,例如對方欠你三百萬,你就必

須提存一百萬(案子結束後可無息取回)在法院

並給付2.4萬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將來可向債

務人要回來)之後才能開始扣押對方的財產。

以下談談不同債務人不同資產的扣押秘訣:

(一) 房產:這部分要考量如果房產上有抵押權,

且金額超過房產市價甚多,此時債務人如僅

有房產為其全部資產,債權人就要考量一下

,是否仍進行強制執行,因為如此一來只是替

他人作嫁。此外有關債務人持分之房產,有些

人看到持份很低就不想扣押處理,其實很多時

候持份都是有親戚或投資合夥關係,此部分可

透過迂迴的方式達到收回債權的效果。

(二) 薪資:薪資金額雖然不大,但實務上經驗卻是

很穩定的收入,而且扣押時債務人的老闆會知

道,這部分也會給債務人出面處理債務的心理

壓力。

(三) 存款:如果債務人是公司,你可以扣押到他的

支票存款帳戶的話,對債務人是會讓他有跳票

的危險而產生很大心理壓力的。

(四) 股票: 上市櫃股票比較好處理,由法院發函給

債務人證劵公司與集保中心即可處理扣押,如

果是未上市股票,處理扣押就必須倚賴委任律

師的經驗了。此外有關未發行股票之股份實務

上扣押亦有很多祕訣,有機會再分享。

(五) 汽車:汽車屬於動產,必須確定他的所在位置

才能扣押。

(六) 公司存貨、機器或電腦:債務人如屬公司,如

能發現他的存貨、機器或電腦並進行扣押的話

,公司會面臨貨交不出去、無法生產或營運之

困難,並可能在極大壓力下進而與我方和解。

四、結語:

假扣押是討債過程中很有效率的工具,不過債權人

也必須暫時支出一些成本,至於拿捏假扣押執行時

機與執行何種債務人財產,端賴有經驗的律師運籌

帷幄並與法院進行良好的溝通協調。

以上敬請卓參,並歡迎分享,分享時請連同下方簽

名檔所有資訊已示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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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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