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許文華執業律師經驗談--稅務專題二「是否保險給付都可免繳遺產稅?」(高所得者購買保單避遺產稅之注意事項:高齡、重病及死亡前短期內舉債購買高額保險均應避免)


Dear 丁教授

文華平常即有分享執業律師經驗習慣,茲以下列文

章與您結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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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專題,文華本次來分享有關保險給付可否免

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議題,(即高所得者購買

保單避遺產稅之注意事項:高齡、重病及死亡前短

期內舉債購買高額保險均應避免)。相信很多人名

下都有保險,但卻常發生保險公司推薦高所得者可

享投資效益又能免稅的投資型保單或人壽保險,卻

被國稅局查獲補課遺產稅的情形,不少高資產所得

者投保上億元,於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被補

課甚至加罰數千萬元遺產稅。根據文華幫客戶規劃

資產配置的經驗,國稅局此種採取實質課稅的做法,

可能影響投資型保單的節稅(特別是遺產稅)功能。

為何保險法第112條明明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

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

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也就是說保險給

付原則上並不是遺產稅課稅對象,但卻有前述被國

稅局補課及加罰遺產稅的案例,主要就是國稅局採

取實質課稅原則,意即被繼承人凡是生前投保時為

高齡或重症情形時,很容易被國稅局認為有租稅規

避意圖,進而將該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納入被

繼承人之遺產進行課稅。現舉例說明如下:

一、案例(經改編):

喜洋洋於民國(下同)90年(當時喜洋洋八十

歲),向國泰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兩億元

後,以躉繳方式向國泰人壽購買1.8億元「國

泰躉繳終身壽險」,受益人為喜洋洋的大兒子

暖洋洋跟二兒子懶洋洋。嗣後喜洋洋於 93

因病往生,暖洋洋跟懶洋洋申報喜洋洋遺產,

未將前述保險向國稅局申報,經國稅局查獲並

將該保險給付1.8億元納入喜洋洋遺產課徵遺

產稅0.9億元,並罰鍰0.9億元,暖洋洋跟懶

洋洋不服提起訴願跟行政訴訟,均失敗。

二、法院見解(白話版):

(一)喜洋洋投保時除高齡外,身體狀況已經不佳

(二)喜洋洋借款兩億元時已經欠富邦銀行一億元

尚未償還,且其向國泰銀行借款利率為4%,

而購買該保險的投資報酬率也才3

(三)該保險的受益人暖洋洋跟懶洋洋,兩人都是

喜洋洋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四)喜洋洋投保時,暖洋洋跟懶洋洋都已年屆五

十歲,且分別有一棟價值五千萬之不動產

(五)暖洋洋跟懶洋洋將前述國泰銀行借款列報為

未清償債務,藉以減少遺產稅計算。

(六)綜合上述五項法院認定之事實,法院認為喜

洋洋在投保時,其意圖並非「照顧子女將來

生活」,也不是「投資或儲蓄」,反而是為了

規避「遺產稅」,因此從稅法的角度,該保險

給付也就不是「保險金」,自然沒有保險法第

112條之適用。

三、心得

奉勸所有高所得者,應該及早規劃將財產透過

保險轉移到子女身上,以免將來百年後被課遺

產稅否則等到年老身體欠佳時,才想到要趕

緊利用保險避免遺產稅,到時不僅投保金額過

高、身體過差、小孩的錢過多或舉債金額過高,

保險意圖也容易被國稅局及法院認為有規避遺

產稅之想法,那就百口莫辯了。

以上敬請卓參,並歡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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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

許文華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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