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學技術基本法條文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
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
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
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
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
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
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
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
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
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是以,不論是國科會對於研究計畫之申請,經審查
同意撥款補助之核撥行為,或係建教合作計畫實施
經費之撥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 條第4項之規
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即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指之「授權公務員」。
【註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之見
同意撥款補助之核撥行為,或係建教合作計畫實施
經費之撥用,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 條第4項之規
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即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指之「授權公務員」。
【註1】許文華律師來函
丁教授好:
此部分法律依據已經被我介紹的那個最高法院判決(爭
議性判決)給否定過了
議性判決)給否定過了
敬請卓參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 please feel
free tocontact me.
Best,
vincent
許文華律師謹上
誠理國際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5676528
傳真:02-25676108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00號11樓(松江南京站旁)
【註2】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9號刑事判決之見
解,認為涉案的公立學校教授具有公務員身份,從而
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該判決在傍論中認為,公立
學校及國營事業關於承辦或監辦採購之人員,係因以
公款從事採購行為,公權力介入甚深,所執行之採購
行為,為屬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認
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該判決在傍論中認為,公立
學校及國營事業關於承辦或監辦採購之人員,係因以
公款從事採購行為,公權力介入甚深,所執行之採購
行為,為屬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認
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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