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1日 星期一

最高法院就學理上「授權公務員」重大法律爭議開庭

最高法院於10226日上午930分,
就中正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林昭任等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等案件,開庭行準備程序,並開放民眾旁
聽。
 
被告林昭任是中正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經
檢察官起訴於以中正大學校務基金規劃的教學費
用、建教合作經費辦理其教學研究所需,以及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依科學技
術基本法補助的研究計畫經費辦理採購(含驗收)
程序時,為受中正大學依法授權,而從事與中正
大學有關採購公用器材的公共事務,屬於法律規
定的授權公務員,涉嫌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的犯罪行為,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
應執行有期徒5年,褫奪公權3年,並追繳其所
得財物。
 

現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款後段規定,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者為公務員,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立法

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之承辦、

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

因學者及偵查、審判機關對於公立大學教授執行國

科會等機構委託或補助研究經費採購器材時的法律

地位如何?頗多爭論;且本件二審檢察官對於原判

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也有不同意見,與被

告林昭任、林華經、趙慶寬(後2人係廠商)等均

提起上訴。為使「授權公務員」的定義明確化,被

告林昭任的選任辯護人請求開庭行言詞辯論,經合

議庭評議後,認為有就「授權公務員」的重大法律

爭議等事項加以查明的必要,故先開庭行準備程序,

其後將再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會理事長丁一倪教授及林教授老師臺大化工系呂
理平教授均前往旁聽。

 

本案對學術界關係重大、影響深遠,故本會予以高

度關注,並由本會法律顧問李佳翰律師領軍組織法

律顧問團為有研究經費核銷困擾的大專教師,提供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本案背景說明

由於全國共有數百名教授發生類似情形,林昭

任案被視為指標性案件,彰化地檢署去年依貪污罪

起訴多名國立大學教授,由於國立大學教授是否具

公務員身分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國立大學教授不僅

不是「身分公務員」, 就算領取政府研究補助、從

事採購行為,也不算「授權公務員」。 最高法院認

為,為使授權公務員的法律定義明確化,在召開準

備程序庭後,將於年後行言詞辯論。

 

本案檢方認為,林昭任所為的採購、驗收程序,

即是受中正大學依法委託及授權,而從事與該校有

關採購公用器材之公共事務,其身分屬「授權公務

員」;但律師認為,林從事教學以外的研究計畫,

與國科會間是委任契約關係,不是公共事務,當然

不算公務員。

 

這場辯論以及對林昭任案判決,將攸關教授不

實核銷,究竟要適用刑重的貪污治罪條例,還是較

輕的刑法詐欺罪,此案判決將對所有涉案教授及相

關被告產生決定性的影響。

 

最高法院林昭任等貪污上訴案件言詞辯論準備程序
時間:10226(三)上午930

地點:臺北市長沙街6最高法院

案號:101年上字第462

出庭人員:

合議庭受命法官:陳春秋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詹麗麗、江明蒼

林昭任教授委任之律師羅明通王森榮、林傳源

及廠商林華經、趙慶寬委任之律師各一人。

 

江明蒼檢察官指出,林昭任教授以耗材經費

拿去購買實驗儀器,後來又把所買的儀器賣給他人

(因案發未成交),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目前該

儀器是否仍放在研究室、是否為「公用」、購入時

有無詐財意圖,二審法院未查明,最高法院應撤銷

原判發回更審。

 

林昭任教授的辯護律師羅明通強調本案有兩個

爭點:

 

第一個:公立大學教授執行國科會等機構委託或補

助研究經費採購器材是否刑法第 10 條第2項第1

款後段所指的「授權公務員」。 從事研究計畫它是

不是公共事務?本案是依契約採購,並非依法令採

購,況且學者研究並非對人民,故不屬於公共事務,

其採購本質乃屬於私經濟行為。林教授並非從事公

共事務,當然不是授權公務員。

 

第二個:研究計畫的採購是否屬於科學技術基本法

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果是公款公用雖然項

目不符,算不算是貪污治罪條裡面的詐取財物?

授從事研究計畫,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林教授不具

公務員身分,就算「公款私用」只構成詐欺罪。

 

林昭任教授的辯護律師王森榮指出:

 

(1)刑法第 10 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立法理由首

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 在適用上十分重要,不

能加以忽略。

(2)科研採購明文排外,可依契約議定採購方法,

國科會對於研究計畫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撥款補助

的核撥行為、或建教合作計畫實施經費的撥用,依

科學技術基本法規定,都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受補

助的教授不是刑法上「授權公務員」,不適用貪汙

罪。

(3)本案並無意圖不法利益,林教授所購買的研究

儀器至今都在學校研究室,並沒有以無報有,也無

以少報多的詐騙行為。

 

林昭任教授的辯護律師林傳源指出:

 

(1)本案並無意圖不法利益,全部專款專用,且錢

是支付給廠商,並無進入林教授口袋。

(2)國科會研究補助是否屬於公款?

 

受命法官陳春秋於本次準備程序中,列出言詞辯論

爭點如下:
一、 公務員定義
1) 公立大學教授執行教學之用採購設備的法律

地位及立論基礎為何?
2) 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及法定職務權限如何界

定?
3) 適用政府採購法、國立中正大學採購作業要

點、科學技術基本法等或不適用與認定公務

員身份有無直接的關聯?
4) 本件採購行為是否應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條第3項?

5) 公務員及不具公務員身份之共犯關係(本點

經討論後,認為這是事實問題,不是法律爭

點,故予以刪除。)
二、國科會補助款或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是否為公款?

利用不實發票以該款買A貨報B帳,其購買之

行為是否該當於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構成要

件?

三、被告將貨留存學校供學生使用是為公用或為私

人使用是否有法律上適用不同之結果?

四、本案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之適用?(本點經討論後,檢、辯兩造同

意刪除。)

五、原判決數罪只判五年有無違反比例原則?(本

點經討論後,檢、辯兩造同意刪除。)

最後,受命法官問檢、辯兩造有無其他法律爭議,

請求辯論事項?

兩造均答:無。

然後,進行言詞辯論相關事項討論 (包括辯論代表、

辯論時間、陳述總結時間等)

最後,受命法官裁示兩造於三月四日前提出言詞辯

論書面書狀 (含電子檔)

至於要否傳喚鑑定證人出庭說明立法原由,做為審

判時的參考,則由合議庭裁示。

摘要

最高法院準備程序庭,受命法官陳春秋整理出爭點經審

檢辯3方討論2個多小時後,該案的主要爭議點在於涉案

教授算不算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其中包括3項即:

1.公務員的定義為何?

2.國科會補助款或校務基金自籌款收入是否為公款?

以不實發票利用該款買A貨品卻報B帳,是否為利用

職務詐取財物?

3.該案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的浮報

價格罪。

最高法院受命法官同意林昭任的辯護律師羅明通建議應將

採購行為是否適用科技技術基本法,列入爭點進行辯論,

以上爭議將擇期召開言詞辯論庭。

 
林昭任案歷審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43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83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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