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三、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論壇」選項下。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教育部。
(二)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三) 電話:(02)77365941陳先生。
(四) 傳真:(02)23977022並請電話確認。
(五) 電子郵件:rockly@mail.moe.gov.tw。
部 長 蔣偉寧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為使教師進修、研究確能提升教學品質,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條文,調整服務學校就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之審酌順序,將「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由第二順位調整至第一順位;「學校發展需要」由第一順位調整至第二順位。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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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行 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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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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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
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二、
學校發展需要。
三、
人員調配狀況。
四、
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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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
學校發展需要。
二、
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
人員調配狀況。
四、
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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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教師進修、研究確能提升教學品質,爰修正第二項,調整服務學校就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之審酌順序,將「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由第二順位調整至第一順位;「學校發展需要」由第一順位調整至第二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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