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50、公務人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銓敍部 85 10 28 85 台法二字第 1374625 號書函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本部 83 11 3 83 台中法四字第 1044291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時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 85 10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 3 種,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 2 類。短期補習教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 上冊  16741675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