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否以私人名義,對外承攬接受侵害專利鑑定之專家意見等分析或研究案件之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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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114、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得否以私人名義,對外承攬接受侵害專利鑑定之專家意見等分析或研究案件之委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及第 14 條之 3
銓敍部 96 9 29 日部法一字第 0962856273 號書函
一、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適用。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本部 63 4 20 63 台為典三字第 2541 號函略以,服務法第 14 條規定所謂業務,係指運用腦力或技術而為之營業行為。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6 9 13 日智專字第 09600083160 號函復意見略以,法院依專利法第 92 條規定囑託侵害專利鑑定專業機構為鑑定,若該機構為公立大專院校,似應以該校名義提出鑑定為宜;惟專利法並無規定學校之專任教職或研究人員不得以私人名義對外承攬接受「侵害專利鑑定之專家意見」等分析或研究之委任。準此,公務員如係基於所具學術或專業知能,接受他人委任而研究提出「侵害專利鑑定之專家意見」,且非經常、固定性為之,應屬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所稱研究工作,其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即非法所不許;惟如係公務員主動對外承攬侵害專利之鑑定工作,且經常性、固定性為之,從而具有營業之規模者,即為服務法第 14 條之所禁。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 上冊  1703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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