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不得擔任民營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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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公務員不得擔任某民營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銓敍部 92 12 26 日部法一字第 0922312080 號書函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第 14 條之 2 規定:「(第 1 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第 2 項)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第 14 條之 3 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揆其意旨,係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不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為首要職責,爰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許可之機制,俾使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得視該機關業務需要而為適當之裁量。
二、本部 72 5 10 72 台楷銓參字第 18600 號函略以:「……服務法第 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海關總稅務司署資訊管理中心主任,並無得兼公司組織之臺灣證券交易所電腦作業小組委員之依據規定。……」茲就案附某民營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組織章程觀之,該公司所成立之技術諮詢委員會,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其職掌除負責提供生技、製藥技術、藥物臨床之諮詢及審議研發中心之研發計畫外,並負責指導該公司之發展策略與方案,為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民營公司組織之某民營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委員。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 上冊  1689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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