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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132、公務員不得以專家身分個人名義,受邀擔任餐飲業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衛生評鑑之評核委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
銓敍部 100 年 5 月 11 日部法一字第 1003366997 號書函
HACCP 衛生評鑑之評核委員雖毋須領證執業,而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14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之「業務」,惟公務員如以專家身分個人名義,僅得兼任政府機關任務編組之職務,因此,公務員尚不得以專家身分個人名義,應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之聘請,擔任該評核委員。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710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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