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得兼任合作社之職務


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56、公務員得兼任合作社之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銓敍部 86 10 6 86 台法二字第 1532350 號函
高雄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可否繼續兼任合作社理事職務一節,就公務員服務法制言,以該合作社如係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公務員依前開規定許可後自得兼任是項職務。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 上冊  1677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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