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釋 75、公務員得否擔任民間公司申請之經濟部業界科專「以共通元件技術建立標準化電子病歷技術開發計畫」專案顧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銓敍部 91 年 11 月 4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93090 號書函
經濟部 91 年 10 月 22 日經科字第 09100236130 號函略以:「本部係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核定補助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部申請之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以共通元件技術建立標準化電子病歷技術開發計畫』。……本部業界科專計畫本即在提升國內之研發能力,進而開發新產品、創造市場新機,故經審查通過之計畫本身係屬技術研究工作,但不包括產品化設計及商業化之工作,然為因應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所揭示之『研發成果智慧財產下放』之意旨,相關之研發成果乃歸於受補助之企業所有。……至於計畫期間所有參與人員,其後是否參與研發成果產品化階段(營利),而分受利益,本部亦無從規範……。」研究人員可否擔任經濟部業界科專之「以共通元件技術建立標準化電子病歷技術開發計畫」專案顧問疑義一節,
依前開經濟部函釋,「以共通元件技術建立標準化電子病歷技術開發計畫」係經該部審查通過之計畫,計畫本身係屬技術研究工作,公務員如擬參與該技術研究階段,且並未涉及營利行為者,依法應由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權責審酌是否予以許可。但如參與後續之產品化設計及商業化階段者,則非法所許。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685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