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得否於公餘時間,在正當場所傳授專業知識及生活技能


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35、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在正當場所傳授專業知識及生活技能。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銓敍部 74 12 6 74 台銓華參字第 57943 號函
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以後時間,在不影響公務人員身分之原則下,於正當場所傳授專業知識及生活技能,原非法所禁止。
附註:85 1 月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 14 條之 3 規定後,公務員兼任教學工作,事前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 上冊  16701671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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