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釋 68、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均應依法經許可。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銓敍部 90 年 9 月 28 日 90 法一字第
2072129 號令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是以,兼任前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其許可程序為必要條件。
二、本部 88 年 12 月 20 日 88 台法五字
1838815 號函釋以:「……(二)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無報酬」之職務者:1、兼任實際執行業務之行政人員或工作幹部,一律依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事先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兼任。2、兼任非實際執行業務之職務,且其兼職亦無影響本職工作者,無須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681~1682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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