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釋 39、公務員得受邀專欄撰稿。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
銓敍部 75 年 9 月 5 日 75 台銓華參字第 46252
號函
司法院釋字第 11 號解釋,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671~1672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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