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釋 8、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並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
銓敍部 98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一字第 0983119221 號書函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第 2 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即以常任文官為適用對象。又同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規定所列舉之準用對象,亦未包括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因此,國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並非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是以,渠等得否具名推薦候選人,或具名擔任相關活動發起人,尚非中立法規範範圍。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7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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