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得依章程加入公益性社團為會員,並被選任為理事長、理事、監事


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32、公務員得依章程加入公益性社團為會員,並被選任為理事長、理事、監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銓敍部 73 3 1 73 台楷銓參字第 06376 號函
經濟部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漁航員」是否具公務員身分及公務員可否參加職業工會為會員或人民團體為會員一案。 該中心之「漁航員」既比照分類職位人員支薪,擔任專職,自具有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之身分。又公務人員依職業團體或人民團體章程申請加入各該團體為會員,被選任為理事、監事,法非禁止。但如為具監督機關之公務人員,則對上項選任職務,宜行迴避。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 上冊  17041705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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