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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105、公務員得否於假日兼職與業務無關之工作。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
銓敍部 95 年 9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0952705041 號電子郵件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揆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俾能固守職分,避免影響公務之遂行及有礙其職權之行使;惟此僅為原則性之規定,尚非絶對不可兼職,爰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並於同法第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服務機關許可」及「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等機制,俾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得視該機關業務需要,為適當之裁量。又公務員身分不因在辦公時間以外,而有所不同,故公務員於假日之兼職,仍應符合服務法第 14 條之 2 或第 14 條之 3 之規定。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699~1700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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