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釋 42、公務人員得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
銓敍部 76 年 3 月 26 日 76 台銓華參字第
85005 號函
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乃屬於公務時間外從事之私人工作,既不影響公務,亦無損公務員之尊嚴,尚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限制之範圍。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672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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