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1日 星期三

得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


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42、公務人員得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銓敍部 76 3 26 76 台銓華參字第 85005 號函
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在自家指導學生書法並酌收費用,乃屬於公務時間外從事之私人工作,既不影響公務,亦無損公務員之尊嚴,尚不在公務員服務法第14 條所稱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限制之範圍。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 上冊  1672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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