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觸法了嗎 ?
擔任行政主管的公立學校老師不可不知!
釋 41、公務員得否於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1 項
銓敍部 76 年 2 月 23 日 76 台銓華參字第
82025 號函
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偶而在私人行號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以為零星家庭副業而賺取薄利,如其本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專業技術性,且所兼之計件工作並無損公務員尊嚴者,尚非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條所稱之「經營商業」及第 14 條所稱之「兼任他項業務」。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672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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