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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106、公務員得否兼任某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創新經營模式-花蓮松園別館文化商品研發、經營與行銷計畫」之顧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
銓敍部 95 年 10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0952712194 號書函
本部 92 年 12 月 26 日部法一字第 0922312080 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組織章程觀之,該公司所成立之技術諮詢委員會,為公司內之常設機構,其職掌除負責提供生技、製藥技術、藥物臨床之諮詢及審議研發中心之研發計畫外,並負責指導該公司之發展策略與方案,為屬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之業務,故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尚不得兼任民營公司組織之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諮詢委員會委員……本部 91 年11 月 4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93090 號書函略以:『……計畫本身係屬技術研究工作,公務員如擬參與該技術研究階段,且並未涉及營利行為者,依法應由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權責審酌是否予以許可。但如參與後續之產品化設計及商業化階段者,則非法所許……』」準此,公務員得否兼任某公司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創新經營模式-花蓮松園別館文化商品研發、經營與行銷計畫」之「顧問」,事涉該「顧問」是否非屬某公司內之常設機構所置職務,以及該「顧問」工作內涵是否係屬上開計畫範疇,且未參與後續產品化設計及商業化階段而定。
資料來源:銓敘法規釋例彙編 (100年) 上冊 第1700頁
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814&Page=3586&Inde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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